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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补强规则的运用

刑事诉讼中证据补强规则的运用

刑事诉讼中证据补强规则的运用
摘要:证据补强规则是在我国诉讼法学中很重要的一个规则,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实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实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第六十九条确立了补强证据规则。它对指导民事审判实践,以及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在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证据补强规则作出具体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大缺憾。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补强规则的运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范围才能适用证据补强规则,而且在适用证据补强规则时需要留意一定的。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只有同案犯供述定案时,需要考虑和采用证据补强规则。本文对上述题目进行了初步论述。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在第六十九条确立了补强证据规则。它对指导民事审判实践,以及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该《证据规定》对刑事诉讼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根据该《证据规定》的规定和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在刑事诉讼实践,我以为,证据补强规则属于数目规则的一种,数目规则是指某一证占有弱点,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的规则。证据补强规则,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实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实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其中,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主要证据。补强证据又称佐证,它不能证实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实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实力。
一、设立证据补强规则的意义
之所以设立证据补强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公正,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判定上的错误,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该规则对于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均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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