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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接受捐赠的资产有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种,并且在处理上是不尽相同的;同时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有所不同,因此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会因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有很大差异。本文只讨论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其差异。

  一、新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的规定

  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和材料等,则按实物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3.企业将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企业各项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但当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后可以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
从上述会计制度规定看,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不涉及税款事项的。但税法对接受捐赠却有另行的规定。

  二、新税收法规对接受捐赠的规定

  由于接受捐赠的资产有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种,所以税收法规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涉及交税,有的.不涉及交税。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现金资产,考虑到如果对其征税可能会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国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资产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即不交税;但是对接受的实务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则存在很大差异,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

  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时,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一免征范围,从而决定是否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2.如果接受捐赠的是不动产,在资产转让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也就是说会计上按规定已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是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所得税时可以直接调整所得额;如果是生产部门使用的,按照配比原则,还要按照“比例分摊法”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处置存货时,会计上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按照规定结转“其他业务支出”,由此产生的损益期末结转到了“本年利润”,在按照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将已经计入损益的金额剔除,否则会重复计算所得或者冲减所得。同样的道理,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其在处置时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结转到“营业外支出”科目,最终并入“本年利润”科目。因此,在按上述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也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相应的金额予以剔除。

  三、举例

  某公司2000年3月接受港商捐赠全新运输设备一辆,并已送达该公司,由公司管理部门使用。根据报关单凭证资料确定其价值为42万元人民币,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公司所得税率15%。其账务处理如下:
标签: 捐赠 税务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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