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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列支问题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列支问题

政策依据: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列支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将原来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余额可结转下期使用)的职工福利费,改为据实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本,准确记录各项支出。福利费的列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支付的凭证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有的企业将不好列支的项目都计入福利费,这种做法的不可取的。福利费不是保险箱。

例如,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每名员工都享受的交通费、过节费、餐费等,不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职工的娱乐、健身、旅游、购物也属于个人支出,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应计入福利费。

报表的填报:

应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2.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3.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

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

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由此可见,福利费的列支和税前扣除有着严格的规定,福利费不是保险箱,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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