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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

以不动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

融资租赁公司虽已展开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但亦存在诸多迟疑。以不动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以不动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

  

租赁模式

一、不动产直租模式

指不动产的需求者(承租人),申请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购买其指定的不动产,承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赁使用该不动产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将不动产款项全部结清,出租人把所出租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不动产售后回租模式

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出卖人)将自有不动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再和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该不动产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并支付租金。此时,不动产所有权人既是承租人,又是出卖人。

三、不动产租赁变通模式

(一)间接租赁模式

是指承租人将其不动产项目内的管线、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资产作为租赁物,先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将该处资产租回使用,并且负责维修和养护。这样就间接为不动产项目实现了融资。

(二)委托放款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委托银行向承租人放款,具体操作方式为: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委托银行签订《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给银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用途约定为只能用于支付不动产项目购买价款,未经融资租赁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中确定的贷款用途。

实务判例

判例一:

案例:某支行与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303号

2002年1月4日,某公司与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新世纪公司支付价款购进苏州市某幢房屋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同时约定如产生争议提交新世纪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某支行与新世纪公司于2004年5月25日签订了《以资抵债协议》,该协议中约定新世纪公司所属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应收款项作价33860万元抵偿其结欠某支行的债务,同时约定如产生争议由某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04年6月1日某支行和新世纪公司向某公司发出《租赁物所有权转让事宜的通知》。

后某支行就与某公司、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某公司、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法院观点:

尽管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产,但其基础法律关系是融资租赁合同。本案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处理。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苏州市吴中区,所以依法应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例二:

案例:北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40号

2013年9月12日, 北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北车公司”)与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下称“华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

1、租赁物为位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内的厂房、仓库、办公楼。

2、租赁物系由北车公司向华通公司购买,并且租赁物在华通公司完全付清所有租金后,所有权转移给华通公司。

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业厂房办公楼买卖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

后因华通公司拖欠租金,北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租赁物情况:

2011年8月25日,华通公司作为抵押人、安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抵押权人,共同就坐落于石桥铺镇工业园区的在建工程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3年5月17日,安岳国土资源局核发了安他项(2013)第0127-0135号他项权利证明书,记载安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四单位是华通公司名下位于安岳工业园(石桥铺镇秀才村6、7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他项权利人。

法院观点:

1、本案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工业厂房办公楼买卖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等系列配套协议是各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均为合法有效。

2、本案《融资租赁合同》体现内容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项下的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但由于合同项下的房产已经设定了抵押,在抵押撤销之前北车公司是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房产的所有权的,北车公司对此应为明知。因此北车公司签订《工业厂房办公楼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非是以买卖方式取得所有权后又通过向华通公司出租租赁物来实现合同目的,而是通过另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以抵押权作为债权保障完成资金融通。这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关系特征不符,故本案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应按照借款关系处理。

3、虽然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法律关系性质,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签订该合同时对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亦应明知,故《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判例三:

案例:化州市供电局等与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53号

1991年8月3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下称“9106号合同”)和《物件转让合约》,约定:

1、租赁公司出资240万美元(概算成本)向供电公司购买十一万电站全部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以回租的方式出租给供电公司使用。

2、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公司应已收回全部债权,届时当供电公司续租则租赁费按为期一年一次付清;当供电公司选择购买时,租赁公司在供电公司付清租赁物所剩残值人民币100元时,向供电公司出具发票和物权转让证书。

同年8月12日,化州县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向租赁公司出具租金偿还保证书,同意作为供电公司偿还9106号合同项下租金的保证人,负连带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观点:

1、租赁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其要求供电局、供电公司和化港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信托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信托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成立了清算小组,其对外责任应由清算小组承担。

2、租赁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的9106号合同和物件转让合约规定“租赁公司向供电公司购买十一万电站全部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以回租的方式出租给供电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租赁期届满,供电公司续租或者选择购买租赁物”等内容。由此不难看出,合同当事人双方所建立的是融资回租赁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合同兼有融物与融资的功能,但融物的目的是为了融资,回租赁合同所表现出来的功能更侧重于融资,符合融资租赁的特征,受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规范调整。

3、9106号合同及物件转让合约标的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加以规定;按照民法理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表明变更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标志,而非合同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据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9106号合同和物件转让合约已生效。

4、9106号合同及物件转让合约标的物中涉及转让设备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于1992年7月23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列》)第十五条“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有偿转让”之规定,国有企业关键设备的有偿转让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于《条列》并未将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加以规定,而此前也无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定为合同生效要件,故上诉人关于合同未生效之说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双方当事人签订融资回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承租人解决资金困难,有利于生产经营和发展经济;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又不为国家法律所禁止,且当事人对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与否并无争议,所以,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9106号合同和物件转让合约生效后,租赁公司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供电局、供电公司和化港公司仅部分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按约向租赁公司偿付所欠租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判例四:

案例:浙江百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华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华门控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嘉南商初字第995号

2013年12月12日,浙江百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百盛融租公司”)与浙江清水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清水湾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

1、百盛融租公司应清水湾公司要求,购进其选定并确认的清水湾别墅山水苑的商品房作为租赁物,并回租给清水湾公司。

2、租赁本金即标的物价款为原告向清水湾公司支付的租赁物价款金额6000000元,租金费用每月按租赁物价款的0.6%计,并按月支付调查费2%,租金总额为7872000元,租金支付日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

3、租赁期满,清水湾公司履行完毕本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名义货价1元后,租赁物所有权归清水湾公司所有。

同日,百盛融租公司与清水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2份,约定清水湾公司将位于余杭区中泰乡石鸽良种场,编号为(2006)21号地块上的清水湾别墅山水苑商品房12套出售给百盛融租公司。合同经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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