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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深入了解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助推重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2009年1月1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安排意见》(渝人办〔2009〕1号)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纳入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重点调研项目。2009年2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监察局关于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报。2009年12月7日至1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余远牧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关于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由于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等原因,过去人大对政府行政监察工作联系了解不够主动深入。本次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开展调研,无论从形式上、内容上还是深度上,都是一种拓展,开阔了人大对政府工作监督的视野,丰富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内涵。特别是探索将人大监督与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形成合力,在监督中支持政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本次调研工作高度重视,非常支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徐敬业同志多次做了重要指示,强调行政监察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要认真接受人大监督,亲自参加人大调研组的座谈会,听取各部门汇报并讲话。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徐海荣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调研组作了专项工作汇报。相关部门也为配合这次调研作了认真准备和周密安排,使调研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成效。调研组还听取了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文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市级部门的汇报;赴九龙坡区、北碚区、璧山县听取了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汇报;实地察看了电子监察系统和行政审批大厅,并先后在市和区县召开了企业座谈会,充分听取了5家市级行业协会、32家各类企业、2家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行政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三大方面。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法定职能、行政行为效率及效能进行的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于推动各级政府建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执政为民,转变职能,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构建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级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有效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特别是围绕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稳致富,开展移民工作和移民资金监管效能监察,得到了中央领导和国家部门的充分肯定。2005年3月中纪委、监察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5〕6号)后,全市各级政府和监察机关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支持下,认真落实《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把行政效能监察作为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打造“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工作,纳入发展规划,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全面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大步迈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对我市67家企业进行的走访调查中,绝大部分企业对我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给予了肯定,反映在我市“办事难”问题得到了改善,机关工作效率有了提升,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水平得到提高。目前,全市行政效能监察体制机制框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有所突破,推进行政效能建设的整体成效比较明显。

(一)行政效能监察体制框架基本形成

 一是健全领导体制,建立工作机构。2007年1月市监察局设立了行政效能监察室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配备了专职的工作人员12名,对全市各部门和区县的行政效能建设进行督促和指导。同时,市级50余个部门和单位设立了廉政勤政室或效能督查室(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工商局等),或明确了负责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处室,有36个区县(自治县)设立了专门的效能监察机构,共配备效能监察干部124人。目前,全市行政效能监察机构体系初步形成。

二是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规范。早在1999年,市政府就颁布了《重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渝府发[1999]26号),正式启动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2004年5月市政府颁布了行政规章《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69号令),2007年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渝委办发[2007]15号),《考核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以服务意识、依法履职、办事公开、清正廉洁和改革创新为内容,凸显社会考评权重,突出服务对象考核话语权,体现对考核对象的激励导向作用;2007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07]75号),开展了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为平台、行政效能建设为主要内容、量化考核为手段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2009年7月市监察局颁布了《重庆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渝监发[2009]11号),2007年制定了《投诉处理工作规则》等制度,指导规范全市效能监察工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制定了行政效能监察、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行政效能投诉、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干部问责、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及损害发展软环境责任追究等规范性文件,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建立健全了公开办事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效能告诫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规范,初步形成了市、区县效能监察的制度框架。2009年1月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渝中区、北碚区和市交委、市工商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工作,对37部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126项行政处罚弹性条款进行细化,收到明显效果。上述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深入推进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提供了保障。

三是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电子监察系统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平台,以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工作为对象的行政效能监察工程,具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辅助决策等五大功能,可以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对于创新行政监察方式、内容和手段,实现行政审批提速、行政服务提质、行政监察提效有重要意义。2007年在九龙坡区政府开展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点。2008年10月市政府全面部署了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2009年9月10日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一期工程开通运行,将建设领域17个市级部门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开通视频监控系统和数据监控系统,实现了对全市221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在线监察和对17个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工作现场实时视频监看。九龙坡区已完成电子监察系统二期工程建设,系统运行良好,并实现了与市电子监察中心成功对接。全区34个部门361项审批项目全部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由纪检监察机关每月汇总电子监察情况予以及时通报,截止2009年9月30日发出系统预警145个,黄牌警告5个,并及时督促少数工作人员改善服务态度,促使工作人员增强限期办结的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全区超期办理现象大幅减少,实际办结时限比平均承诺时限提前了15.92个工作日,人民群众对行政效能建设的满意率不断提高。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测评、信息服务、投诉处理等功能,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督促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发挥了很好的作用。2008年12月丰都县建成第二代电子监察系统,在传统功能基础上,新增关联数据分析和“效能指数”发布,以行政效能指数取代模糊评价。截至2009年,已有九龙坡、江津、合川、永川、丰都、大足、石柱、綦江等8个区县建成电子监察系统,其余32个区县(自治县)也将陆续建设“电子监察”系统。

(二)行政效能监察方式方法在探索创新中不断完善

 一是围绕中心工作,加强专项监察。各级监察机关加强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五个重庆”建设、对口支援和安全生产等专项工作的效能督查。2009年市监察局成立了市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5个工作小组,共检查536个(次)重点项目的规划审批、资金使用、建设进度情况,较好地实现了中央提出的“资金到位率100%、按期开工率100%、整改到位率100%”。2009年6月市委、市政府召开“五个重庆”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五个重庆”建设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建立了推进“五个重庆”建设监督检查机制,组建了“五个重庆”建设监督检查组,下设五个综合督查组,对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综合管理等情况,实施全方位效能监督,有力地推动了“五个重庆”建设。市监察局还对重庆市对口支援崇州的三个自建项目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效能督查,保证了援建工作的顺利开展。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效能督查,重点抽查20个区县、10个市级部门、15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是创新投诉模式,强化投诉处理。2007年1月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挂牌成立,2008年2月我市开通了全国联网的12388投诉电话,2009年10月开通了网络投诉平台,设立了群众来访接待办公室,部分区县和单位发放“效能名片”、“效能服务卡”,不断扩大与群众的联系,2009年1-10月,全市效能监察机构受理投诉1119件(次),应办1082件(次),已办结1007件(次),办结率达93.1%。与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等单位共同打造《阳光重庆》直播节目,已播出516期,受理群众反映5657件,满意率达90%以上。并且采取直查直办、交办督办等形式,切实解决群众的投诉问题。

(三)强化考核和问责机制,驱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加强效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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