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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户籍公租房申请材料

广州户籍公租房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广州户籍公租房申请材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广州户籍公租房申请材料

广州户籍公租房申请材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2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

(一)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三)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户籍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且不属于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未在户籍地址居住的可免交。

(四)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

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

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七、收入证明:

(一)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二)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一)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二)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十三、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十五、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六、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十七、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本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八、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九、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二十、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拓展:

一、申请条件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1)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2)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流程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

3、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公示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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