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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案例」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问题

李某于2004年1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500元。2009年4月2日,因公司原因,单方与李某解除合同,李某离职前仍未休2008年度与2009年度带薪年休假。李某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假的经济补偿,公司以其未交接工作为由,拒绝其请求。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009年年休假工资。

「劳动合同法案例」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问题

问题:用人单位怎样支付年休假工资?

案例分析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那么,按以上条例及办法的规定,李某2008年度应休年假为5天,2009年度应休天数为(91÷365)×5天=1.2天,由于0.2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李某应休年假共为6天。

李某的`月工资是150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日工资标准是69元。由此可计算出李某应得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是:69元/天×6天×3倍=1242元。

建议

职工享受年休假,是法律给予职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遵从,但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完善的休假制度,以防止增加用工成本: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年休假应当在当年休完,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在第二年安排休完;

(2)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及时书面通知职工进行休假,若职工放弃休假,取得其书面同意后,可不支付3倍薪资;

(3)对于员工提出离职又未休假的,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其休假,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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