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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居住证发放对象

象山居住证发放对象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象山居住证发放对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象山居住证发放对象

一、发放对象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就学时间不足6个月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二、受理单位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辖区流动人口较多的,可委托社区、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三、申报时限及要求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的'除外。

(二)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申领《居住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所证明材料:

1、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屋主身份证明材料等;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居住在亲友家中,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房产证明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办证人居住地址相一致);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三)近期正面免冠彩照1寸2张

(四)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五、办结时间

(一)流动人口新申领或更换《居住证》的,受理、制作、发放工作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居住证》年度签注和变更《居住证》信息、不需要换证的应当场办结。

六、居住证办理相关业务

(一)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居住地址变更。持证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交住所变更证明材料(居住地址因跨市、县务工、经商、就学发生变动的,需按首次申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核实后根据其申请变更项目登陆信息系统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操作,同时使用专用签注设备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芯片和居住地址栏进行擦写,变更为现居住地址,其居住证无需更换。

2、主项信息变更。变更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持证人相片的,持证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受理居住证程序重新办理。

3、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除主项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的,持证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其申请变更项目核对相关材料后直接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的变更、更正。

4、居住地址和非主项信息变更当场办理。

(二)居住证签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区《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的最后三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点)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年度签注工作当场办理。

(三)注销居住证。

1、居住证遗失或者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补领、换领的程序办理新证,公安机关收回旧证销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回《居住证》并注销:

(1)持证人死亡的;

(2)在居住地已登记常住户口的;

(3)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四)补领、换领居住证。

办证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按照受理居住证流程重新办理。

七、办证费用

(一)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取费用。

(二)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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