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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积分入学政策

中山市积分入学政策

在中山市进行务工的外来人员,为了孩子的读书问题,有必要好好了解中山市积分入学政策,下面为各位搜集相关的内容,换阅读!

中山市积分入学政策

中山市积分入学政策

  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中府〔2014〕10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

  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3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积满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公办学位排名。

第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排名。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二)申请人在中山市有合法职业连续满3年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了居住或暂住登记为标准)。

第十条 流动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位的指标数、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指标数以及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并经市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在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请享受相关待遇,累计总积分按照个人实际总积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对积分达到入户中山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但暂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流动人员,3年内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公共服务和待遇:

(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但须在申请积分入户的同时申报子女新生入学需求信息;

(二)在本市创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扶持政策;

(三)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待遇;

(四)申请社会救助;

(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当地政府(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权益、待遇和公共服务。

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入户资格和享受待遇资格。

第十四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违法生育行为未满五年,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完毕的(含虽已离婚,但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的(含虽已离婚,但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

第十五条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经市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3〕9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儿童随行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社会教育、基础教育等十一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

入学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住房保障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初中为20分;高中(中技、中职)为30分;大专为60分;本科及以上为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1)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为20分;中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为40分;高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为7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为90分;高级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为110分。

(2)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

在建立严格规范的专业技术、技能岗位等级和职业发展通道,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大型骨干企业就业,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员,经企业评定的岗位等级相当于初级职称或高级工水平的,积50分;相当于中级职称或技师水平的,积70分。此项积分只计入积分入户总积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订。

(二)参保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5分,最高分限75分;在中山市内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每个险种每满一年再积0.5分,额外积分最高限25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积100分。每套房产限成功申请一次积分入户及一对夫妇申请积分入学。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限50分。

二、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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