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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如何贷款?流程如何?条件怎样?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贷款流程:

咨询领表→贷款受理→签订合同→贷款审批→发放贷款→按月还款

一、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在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借款申请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自治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3、借款申请人自签订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首付款缴交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四年、多层住宅不超过三年、购买二手房为办理过户手续二年内、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商贷正常还款一年以上;

4、借款申请人房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未还清公积金贷款、且没有为他人做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二、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包括房价额度、车库(地下车位)额度、装修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

1、房价额度计算方法:购买房屋自付价款的80%;

2、车库(地下车位)额度计算方法:购买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地下车位)可一并纳入贷款额计算范围,按车库(车位)总价的80%核定,最高不超过20万;

3、装修额度计算方法:按1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核定;

4、若选择抵押担保方式时,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80%(住宅)或50%(非住宅)。

注: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月本息还款总额不得高于夫妻双方月实发工资的60%。

三、贷款期限

借款申请期限政策规定为借款申请人剩余法定工作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信用良好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

延伸阅读

内蒙古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以来,陆续接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来电,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会计核算问题。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我们对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印发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119其他应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如处置个人抵押物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应由债务人清偿的`部分等。

2、处置抵押物时,按取得的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增设“219其他应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收到的多缴款,处置抵押物取得的价款超过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应归抵押人所有的部分等。

2、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收到的多缴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处置抵押物时,按取得的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按取得的价款高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偿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其他应付款。

二、会计报表

在资产负债表“应收利息”项目下“委托贷款”项目上增设“其他应收款”项目(7行),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在资产负债表“应付利息”项目下“专项应付款”项目上增设“其他应付款”项目(21行),反映期末尚未偿付的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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