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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再降失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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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0.5%。

南报网讯(记者肖姗)为了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江苏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记者昨天从省人社厅获悉,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0.5%。据测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两年,预计可为企业减负180亿元。

这也是我省在2013年将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至2%、2016年从2%降至1.5%的基础上,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意味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减少。为此,《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全覆盖。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条件和稳岗补贴发放条件,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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