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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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保险费率如何调整?下面整理了关于北京工伤保险费率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6〕19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8日
附件
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核定其在下一缴费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档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是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项待遇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上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上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年度是指自然年度)。
第四条 本市通过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3号)执行。
第五条 浮动费率下浮的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一)-5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20%的,缴费费率下浮一档;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50%的,缴费费率下浮二档;
(三)用人单位在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后,连续三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零增长的,缴费费率下浮一档;缴费费率下浮后,发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的,恢复原缴费费率。
已达到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不再下浮。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考核指标的,按照其中最高下浮标准执行。下浮后的费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第六条 用人单位符合本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但在上一自然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的。
第七条 浮动费率上浮的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一)2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50%的,缴费费率上浮一档;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50%的,缴费费率上浮二档;
(三)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1人的,缴费费率上浮一档;
(四)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和列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缴费费率上浮二档;
(五)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缴费费率上浮一档;
(六)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10人及以上的,缴费费率上浮二档。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考核指标的,按照其中最高上浮标准执行。上浮后的费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第八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基数,按下列考核指标进行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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