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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

关于开展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

当前,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等地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去产能任务重,失业风险有所上升,部分群体就业难度较大。为加大对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定于自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关于开展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

 关于开展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06号)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总工会、团委、妇联:

当前,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等地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去产能任务重,失业风险有所上升,部分群体就业难度较大。为加大对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定于自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开展就业援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系统力量,缓解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压力。以去产能任务重、停产职工多、失业风险上升的就业困难城市和企业为重点,以帮扶去产能中失业人员、停产停工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为目标,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动员群团组织力量,搭建政企合作平台,多措并举,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稳定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局势。

二、主要任务

(一)发挥部门职能优势

发挥人社系统职能作用,开展有针对性地劳务对接和就业帮扶,加强人才援助,提升劳动者技能,推动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工作。

1.劳务对接协作行动。组织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省市人社部门,结合各地实际,选择一到两个用工需求较大的城市,与东北等困难地区开展劳务对接,建立跨省份人力资源服务联盟,搭建信息对接平台,帮助这些地区去产能中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停工企业职工跨地区劳务输出。东北等困难地区要摸清本地区有转移就业意愿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有条件的给予跨地区就业创业的人员一次性交通补贴。用工地区要针对性地筛选出部分岗位信息,开展远程和现场招聘,做好活动承接,并积极推进将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困难地区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本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2.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活动。组织部分大中城市开展联合招聘,在高校集中、毕业生数量多的沈阳市设立巡回招聘站,结合东北等困难地区区域、产业、行业等特色,组织行业性、跨区域专场招聘活动,增加招聘场次,加大岗位信息收集和投放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3.高层次人才促就业专项行动。实施东北等困难地区高层次人才援助计划,举办高级研修项目,培养急需紧缺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围绕这些地区经济转型发展、创新驱动发展、人才资源开发、产学研对接等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为东北等困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资源开发建言献策。组织国内专家人才和留学回国人才,到东北等困难地区开展服务活动。带动技术、智力、管理、信息等要素流向基层,为东北等困难地区提供人才支撑,注入持续发展动力,带动就业增长。

4.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培养行动。鼓励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专业前景好的技工院校,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加大对企业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推动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改革试点。针对东北等困难地区去产能中失业人员和低保家庭未就业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校企合作进行定向招生,开展订单式培养,力争毕业后实现稳定就业。

(二)动员群团组织力量

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强化精准帮扶,开展解困救助,重点帮扶困难职工、青年、妇女就业创业。

5.工会解困脱困活动。依托基层工会组织、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站点,建立以困难职工需求为导向,“线上”“线下”相统一、互为补充的服务职工工作体系,为困难职工提供政策帮扶、制度保障和普惠性服务。推进“技能培训促就业”“创业援助”“阳光就业”“职工医疗互助”“金秋助学”“一帮一”“为困难职工送温暖”等行动计划实施,为困难职工提供就业援助、技能培训、创业援助、精准帮扶等措施,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6.青年见习助就业行动。依托共青团组织,将企业扩张性用工需求与组织青年上岗见习相结合,根据东北等困难地区的产业特点和青年见习意愿,确定并推出一批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合作建设青年见习基地。通过集中开展见习岗位进校园、进技能培训机构、进人才市场以及见习岗位双选会等有效形式,组织本地和跨地区上岗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开拓视野,提升就业能力。

7.高校就业困难学生精准帮扶行动。依托共青团组织、各级青学联、协会组织,针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精准帮扶,对接一批高质量的就业岗位,本着学生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重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及残疾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8.妇女巧手帮扶行动。组织妇女手工制品协会、商会和手工企业,根据生产和市场需求,对失业妇女和零就业家庭妇女开展手工制品技能培训,引进来料加工项目,促进东北等困难地区失业妇女和零就业家庭妇女依托手工产业发展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命名一批“全国巾帼巧手致富示范基地”,组织妇女参加国际国内文化交流、博览会、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各类商贸展洽活动,帮助在手工制品领域就业的妇女增加收入。

(三)搭建政企合作平台

引导社会企业参与,发挥电商、分享经济、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资源优势,借力“互联网+”行动,拓宽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门路。

9.电商专项帮扶活动。扩大返乡创业试点发展农村电商战略合作协议覆盖范围,推进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将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困难城市纳入其中,发挥电商企业的资金和渠道等资源优势,设立电商帮扶基地,采取“平台+园区+培训”帮扶方式,对接市场需求,整合优势产品,帮助去产能中失业人员、长期停产停工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开办网店及从事流通行业。

10.移动出行专项帮扶活动。支持滴滴公司等分享经济企业,通过优先录入平台、初期现金激励、专项技能培训、购车优惠支持等帮扶措施,对东北等困难地区有意愿从事移动出行行业的'人员进行登记,开展车辆营运、安全、保险等方面培训,帮助去产能中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停工企业职工通过从事移动出行行业实现就业、增加收入。同时,分享经济企业将及时收集行业内汽车租赁公司、货运公司的用工需求,帮助部分人员转入这些公司,成为正式司机。

11.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联合招聘行动。支持58同城、前程无忧、智联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整合社会招聘和用工信息,筛选出一批工作岗位,通过在网站首页开辟招聘绿色通道发布职位、在微信公众平台和微博公众账号宣传推广、组织部分用工需求大的企业开展现场集中招聘等形式,帮助东北等困难地区去产能中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长期停产停工企业职工获得转岗就业信息。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社、发展改革、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就业援助工作,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突出重点,共同发力。各地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办好劳务对接协作、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层次人才促就业、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培养等活动,参与电商专项帮扶活动,做好与分享经济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对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参与电商专项帮扶活动,推动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改革试点;工会组织要不断推进工会解困脱困活动;团委组织要精心筹划青年见习助就业和高校就业困难学生精准帮扶行动,推进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妇联组织要切实开展好妇女巧手帮扶活动。活动实施期间,各地人社部门要密切关注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对重点城市和行业的监测,及时跟踪活动效果,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制定实施计划。本次就业援助工作的各项具体活动安排将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各地制定。各地人社、发展改革、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制定各项活动的实施计划,做到可落实、可操作、可检查。各部门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选准帮扶对象,积极出台保障计划顺利实施的相应配套措施,做好与地方的工作衔接,确保援助工作取得实效。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地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工作。做好本地公共招聘网站与各项招聘活动的对接,让更多劳动者了解和参与行动,吸引更多企业参与援助工作、创造就业机会。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树立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形成关心就业工作、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

为保障本次就业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地人社部门确定负责整体协调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2016年11月15日前上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16年11月1日

拓展阅读:我国政府为促进就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称《就业促进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颁布实行一年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近日,华星律师事务所组织部分律师开展有关《就业促进法》系列讲座活动,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我国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与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国的就业形势一直比较严峻。特别是去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经济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就业压力大、就业市场上供过于求的现象更加严重,各种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要求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始终把扩大就业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多渠道扩大就业。在就业政策上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支持。

1.产业政策。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现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同时,积极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2.财政政策。《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并设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3.扶持政策。《就业促进法》在第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就业;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4.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就业促进法》为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就业,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对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如吸纳规定人员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等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且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还可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5.金融政策。《就业促进法》第十九条不仅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还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6.城乡统筹扶持政策。《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7.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就业促进法》的出台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国家长期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形成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确定下来,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就业是民生之本,保障就业、扩大就业就是真正的“以人为本”,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在当前如此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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