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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保支付标准新政策

重庆医保支付标准新政策

重庆医保支付标准新政策已经出台,大家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重庆医保支付标准新政策

近日,重庆市政府发布《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医院药品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奖励给医院,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由医院承担。

事实上,这一思路在国家层面正在制定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体现。记者此前就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医疗机构负担剩余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透露,截至2014年底,全国8677所政府办的公立医院长期负债合计2333亿元。

分析认为,今后医院集中采购时对于药价也将更加敏感,一旦高价药纳入过多,医院要想消化此前累计的债务将更有难度。

药价若超标医院买单

在医改上敢于先行先试的重庆,又一次走在了全国前列。

12月25日,重庆市政府官网挂出《通知》称,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根据其在其他省(区、市)实际购销价(中标价)和上一年度重庆药品交易所成交均价情况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由医院自主竞价、议价采购。医院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奖励给医院,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由医院承担,以提高医院的议价动力和采购低价药的积极性。

记者注意到,这是重庆自今年6月1日实行医保支付标准以来,对医院药品采购价高于医保支付的差价部分,首次完全明确由医院承担。

今年3月,重庆市出台《关于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通过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方式,来促使医院、药店与药商议价,降低药品价格,媒体将其形容为“鼓励医院与药商砍价”。在这一文件中,重庆市政府明确了医院采购药品低于医保支付部分,可奖励给医院,而对于高出医保支付的情况,则并未提及。

记者近日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正在抓紧制定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有雏形,其总体要求之一就是要调动定点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价格的积极性。

在支付标准方面,药品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定价权。而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暂未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因质量差异较大等不具备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支付标准。

但是,在支付标准的使用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药品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医疗机构负担剩余部分。

这也意味着,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参保人员,对于选择高价药都将感到压力。

重庆卫计委医政处人士表示,出台上述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医院与药厂议价,降低药品销售价格,最终让老百姓(71.53 -1.23%,买入)得到实惠。

卓创资讯医药分析师赵镇表示,在医保资金趋紧和看病贵的民生压力下,降药价是医改的主体思路,由医院作为议价主体、动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这一具体措施,今后可能还会普遍化。

重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今年我市已计划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380元提高到410元。

提高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已经写入《关于重庆市201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从380元提高到410元。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为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和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2015年,市政府确定城乡居民参加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为80元/人·年,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人·年。大学生参加2014学年(2014年9月-2015年8月)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低,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住院、特病等多重医保待遇,如果没有财政补贴,参保人员的缴费金额将大大提高。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如果超过每年的6月底再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全额缴纳医保费,不享受财政补助。

若在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缴费金额则为:参保档次应缴金额加各级财政补助经费。

目前,重庆市已和贵州、四川、海南、云南、湖北、新疆六省区开通了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将继续积极与各省市对接,在已联通的省市中扩大范围,没有联通的省市中寻找有条件的积极对接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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