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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青岛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青岛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青岛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新建住房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申请材料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纸复印。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网上预申请登记,中心柜面打印);

(二)工资收入:缴存基数符合还贷能力要求的不需提供。若还贷能力不符合要求,需追加提供收入证明及近一年银行工资明细(银行存折),或收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收入证明盖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章)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点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60日。

(三)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中心复印留存);办理共有产权的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中心复印留存);

2、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后附特别事项提示);

(四)购房合同正本或复印件1份(如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复印件1份);

(五)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1份(机打票据);

(六)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特别事项提示:

1、借款人单身且婚姻关系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2)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2、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

办理流程

(一)咨询

申请人可拨打客服热线12329或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

(二)网上预申请

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个人普通版(专业版)根据房屋类型进行预申请登记。开发商集中报送申贷材料的,可由开发商登录房地产开发单位版,由开发商进行预申请登记。

(三)贷款申请

1、个人提交材料

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贷款前台提交材料,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受理后,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2、开发商集中报送

开发商将申贷材料统一报送至贷款前台,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开发商通知申请人办理,中心现场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四)审批、合同盖章、抵押

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五)取证、放款

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六)领取贷款材料

贷款发放入账后,通知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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