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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盲区”

什么是“盲区”

“盲区”在作怪

  案例:

  今年年底,单位发给小李年终奖18800元,按照有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小李应为这笔收入缴税1775元,即税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7025元。同单位的小王年终奖是18000元,同样方法计算,应该缴税540元,税后小王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7460元。这样,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元年终奖,但却要比小王多缴1235元的税,导致小李实际上是“得不偿税”,还要倒贴,结果拿到手的钱就比小王少了435元。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所得与税负不匹配的情况?这就是“盲区”在作怪。

  什么是“盲区”?

  “盲区”,是因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

  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这样一个规律:

  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这些临界点也有多个,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在业内,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盲区”或者“无效区间”,表明在这些区间内,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

  今年8月份,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47号公告”,引起全国舆论哗然。这个假“47号公告”之所以能造成那么大的反响,就是因为它不仅指出了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这一“软肋”,同时还搞出了一个新计税方法“合理地”把“盲区”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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