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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仓仓库管理制度

交割仓仓库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交割仓仓库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割仓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锦绣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中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本中心审定注册的,为电子合同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仓储企业

第三条 本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本中心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本中心的《交易管理办法》、《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仓单管理办法》、《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仓储管理经验;

(七)货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本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仓库简介及管理制度;

(七)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本中心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本中心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本中心审定后方可开展本中心有关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本中心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本中心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本中心备案;

(二)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签字须到本中心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管理人员接受本中心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本中心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

(二)结清与本中心的债权债务;

(三)按本中心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本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本中心规定签发《仓单》;

(二)按本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本中心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本中心《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和相关交割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接受本中心的监管,及时向本中心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电子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年审;

(七)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本中心备案;

(九)每年年初向本中心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告;

(十)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本中心报告;

(十一)对外出具有关货物所有权证明函件时,应在证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报告;

(十二)本中心《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和相关交割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本中心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 经交割预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向本中心报告,并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割业务管理,账目及有关单据须按本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本中心。

第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交割货物须合理存放。

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对保管的商品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做好消防等工作,杜绝或者减少商品损耗。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积极配合货主发运商品,不得拖延。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将出库商品的进度、货位及发运方向等情况反馈到本中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库存交割商品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交割商品单独设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仓单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和提高本中心指定交割仓库为交易商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本中心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本中心抽查和年审等制度。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本中心。

抽查制度:本中心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本中心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年审制度:本中心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和评比。本中心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割仓库的配货量和交割限量。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本中心将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本中心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绩效、账目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本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交割仓库的交割限量。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向本中心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指定交割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本中心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本中心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本中心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中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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