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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

南宁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

境内外地人员准备在城市居住7日以上的,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证申领点申报居住登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南宁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南宁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

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南宁市居住或者在南宁市跨县居住的流动人口。

二、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本市(县)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或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或通过互联网自主申报系统等社会化信息采集系统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按种类分个人申报和集体申报,按方式分现场申报和网上申报。

(一)个人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填写好的《南宁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3、申报人年内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二)集体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指派代办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填写好的《南宁市流动人口信息集体登记表》

3、申报人年内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三)现场申报。

申报人或代办人向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或社区服务机构提交申报居住登记材料进行申报。

(四)网上申报。

申报人可以使用手机APP(i微警公众版)、微信(公众号:nnjfcz)等自主申报系统客户端及实名制联网门禁报警系统等社会化信息采集系统填写信息、上传申报居住登记材料进行申报。

三、居住证发放对象在南宁市区(县)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流动人口,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领居住证:

(一)现役军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可申领居住证。

四、申领居住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填写好的《南宁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三)居住时间证明。

1、“全区居住证管理系统”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不需再提交居住时间证明。

2、未申报居住登记或登记居住未满半年,符合特殊审批直接申领的,需提交连续居住、就业、经商、就读证明材料包括:

(1)近期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仍在履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核,复印件留存。

(3)自有房产的,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申领居住证可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即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的相关文件材料或记载个人信息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公共租赁房或拆迁回建协议或危旧房(改住房)协议(合同)等单位分房证明或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单位可重复使用首次办理材料复印件)和购房(租房)合同的小产权房或军区部队制发的军区房屋所有权证或军区房屋购房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复核,复印件留存。

(4)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需南宁市房产部门出具、城区房产部门暂不采纳)的原件复核,复印件留存。

(5)仍在经营期限内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一证通证照)的,提供原件复核,复印件留存,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申领居住证可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6)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或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和本人学生证原件复核,复印件留存。

(7)经设区市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

(8)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或就业证明材料。

(四)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证明之一。(符合办理特殊审批直接申领的连续居住、就业、经商、就读证明材料,不需重复提供)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1)商品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②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信息页)均可。

(2)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②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办理单位可重复使用首次办理材料);

③集资或市场运作购房协议。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3)自建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集体土地使用证;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⑤建房开工证;

⑥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

⑦有关部门(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等)签发的准建证明;

⑧住建、国土、规划、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4)公共租赁房的: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审核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租赁房产的: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6)无房屋权属证明的:社区、村委经调查出具的.房屋无权属证明材料。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属于借住、寄住等非租赁关系的亲属、朋友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对申领人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属于租赁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未过期限且有房屋详细地址等内容)。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1)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且仍在履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复印件;

(2)仍在经营期限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3、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五、申领居住证方式

申领居住证分现场申领和网上申领。现场申领是申领人向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或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住证申领材料进行申领。网上申领是申领人在互联网、手机APP、微信等自主申报系统客户端填写信息、上传居住证申领材料进行申领。

六、居住证(年度)签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南宁市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连续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或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签注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签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住地住址未变更的,不需提供);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三)填写好的《南宁市居住证年度签注、项目变更及补(换)领申请表》;

(四)连续居住证明。

(1)居住地住址未变更的。属自有房产的不需提供连续居住证明;属于借住、寄住的,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对借住、寄住的签注人出具的连续居住证明材料;属于租赁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已过期的,需提供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赁合同证明复印件,否则不需提供;属于合法稳定就业或就读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已过期的,需提供新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需提供。

(2)居住地住址变更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属于借住、寄住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对借住、寄住的签注人出具的连续居住证明材料。属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证明复印件。属于合法稳定就业或就读的,还需提供新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居住证居住地住址变更居住证持有人应填写好《南宁市居住证年度签注、项目变更及补(换)领申请表》,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或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

八、居住证注销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应注销其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南宁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骗领居住证的;

(四)申请注销居住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九、代为办理申报居住登记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签注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

十、收费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20元。

十一、法律责任

在居住登记申报、居住证的申领、补领、换领以及办理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报人、申领人、签注人及代办人应当对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骗领、冒领、伪造、变造或购买、出售、使用居住证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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