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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浮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16云浮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近日,从云浮市人社局获悉,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云浮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7月1日起,云浮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部分行业类别在一定时期内(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2016云浮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介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和1.9%。截至2018年6月30日,一、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分别按0.2%、0.4%、0.7%缴纳;四、五、六、七、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85%、0.88%、0.9%、1.28%和1.52%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执行新费率标准后行业单位基准费率升高的,其缴费费率按“就低”原则,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

记者还了解到,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新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携营业执照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其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及浮动不纳入调整范围。

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云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在本市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调整期限

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一、二、三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别由原来的0.5%、1.0%(1.5%)和2.0%下调为0.4%、0.9%(1.4%)和1.9%。

四、调整方式

(一)由市地方税务局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上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无需用人单位自行申请。

(二)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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