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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基本常识

诉讼基本常识

一、诉讼费用

诉讼基本常识

(一)律师为何需要法庭费?

法庭费包括起诉申请费、传票费、起诉送达费、判决登记费等。这些费用是交给法庭的,而非律师收费。所以债权人必须预付这些费用。如果债权人胜诉,这些费用可以由债务人负担。在诉讼结束时,尚未用掉的法庭费应退还给债权人。

(二)何谓诉讼费?

诉讼费是律师收取的代表债权人提出诉讼并跟踪完成诉讼的费用。律师只有在向法庭提交起诉状时方可收取诉讼费。诉讼费不是律师成功后的.佣金。债权人在向律师支付法庭费时,必须同时交纳诉讼费。

通常,诉讼费约为追偿金额的5%---10%。有时,律师把诉讼费和胜诉后的酬金加在一起统一计算;或者收取较小比例的诉讼费而收取较大比例的胜诉后佣金。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形,律师完全放弃收取诉讼费而要求增加胜诉后酬金的比例。

二、起诉债务人需要哪些文件?

在委托追讨时,律师通常要求债权人必须呈交能够证明以下五方面事实的基本文件:

(1) 债权人收到了订单;

(2) 订单中有关价格的陈述和双方同意此价格的表示;

(3) 债权人出运了货物;

(4) 债权人提出了付款要求;

(5) 债权人没有收到还款。

上述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发票、债务人承认债务的信函、债务人提出争议的信件等。当原告递交起诉状时,如果不能提供这些文件,被告可要求法官驳回起诉或要求法官做出有利于债务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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